转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的要求,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不断丰富装配式建筑内涵,除了在房建工程积极推行装配化施工外,还积极向市政工业化、装配式内装修领域推广,并取得初步成果。为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监管,推动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有效期3年。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管理规定》共计8章48条。
(一)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二是明确省、市、县级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的装配式建筑管理职责。三是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等各方市场主体的职责,列明相关禁止行为。四是明确违反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相关处理措施,构建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诚信体系。
(二)主要特点:一是强化闭环管理。对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项目,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以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方式改变建造方式。对于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要求住建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承诺要求实施到位。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施工阶段评价,不按规定办理的,应予以严肃处理。二是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推行预制构件进场验收、预制构件安装样板验收、装配式标准层验收等制度,强化装配式建筑的质量管理。三是强化造价支撑。鼓励装配式建筑实施优质优价。规定装配式建筑设计费用应考虑深化设计以及BIM费用,从源头上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提供保障,并明确装配式建筑的质量保证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