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一、出台背景:为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福建省住建厅于2020年8月制定了《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以下简称“旧办法”)。旧办法出台以来,全省累计认定装配式建筑项目3200多万平方米,有效推动了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随着工作深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面临新的形势:一是根据工作需要,对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进行优化调整,制定了《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13-426-2023)并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二是为推动装配式装修发展,颁布实施了《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评价标准》(DBJ/T 13-428-2023),但配套的评价管理办法尚未制定。
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评价管理办法,使其涵盖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的评价和管理,以适应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新形势。
二、主要内容:新办法共计4章14条,主要内容是明确我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机构、评价对象、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监督管理的要求,并规定了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申请用表和申请材料清单。
三、新旧办法主要区别:与旧办法对比,新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优化调整: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但适用于装配式建筑,也适用于装配式内装修的评价与管理,并相应增加对装配式内装修评价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清单的规定。二是删除旧办法中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部分,代之以现行国家或地方评价标准,提高了科学性和严谨性。三是进一步完善装配式建筑管理。对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要求信息公开并抄送项目监管部门,以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的闭环管理。四是优化了评价申请表,取消“进度情况”“进度计划安排”以及“申报单位概况”等栏目,简化了填报手续。
四、其他说明:(一)关于评价申请。建设单位可依据新办法,自主选择“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中的任意一种类型进行评价,具备条件的也可同时申请。(二)关于实施时间。为便于工作衔接,在新旧办法之间设置3个月左右过渡期。2024年5月1日之前,允许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按新办法或者旧办法申请设计阶段预评价。2024年5月1日起,新办法正式实施,旧办法同时废止。后续的施工阶段评价执行设计阶段预评价依据的标准。